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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党的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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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党的作风建设
时间:2017-02-17 15:32 点击:
一、 党的工作作风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毛泽东高度概括的党的这三大优良传统作风,在苏区时期就已初步形成。深入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在共产国际一切照搬苏联模式的理论指导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成为中国共产党保证自己的政策不重要途径。毛泽东是坚持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楷模。他在紧张的革命战争年代写下的一系列农村调查报告,成为中国农村调查的经典之作,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一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中央苏区的党和苏区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红军将士,不仅牢记党和红军的宗旨,而且付诸实际行动。他们处处为群众着想,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困难,党和苏维埃政府帮助群众组织队、换工队、犁牛站、耕牛合作社以及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的一个一个困难都得到克服。这些都是苏区党政干部为人民群众所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兴国县的干部党员领导人民群众,成为“创造第一等工作”的典型。在十个方面的工作中,都成为苏区的模范:一是扩大红军的模范,全县23万余人口,参加红军的有5万余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21.7%;二是支前参战的模范;三是慰劳红军的模范;四是优待红军家属的模范;五是推销公债的模范,全县购买公债数约占全苏区发行公债总额的1/8;六是粮食动员工作的模范;七是合作社运动的模范;八是节省运动的模范;九是教育工作的模范;十是生产运动的模范。这里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与群众密不可分的。在党内经常开展正确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克服党内各种不正确倾向的重要措施,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不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例如党的八七会议实际上就是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党内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但是并没有将这种党内生活方式形成条文规定下来。

  在1929年春以前,赣西南和闽西地区以及红四军中的党组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气不盛,也没有科学化。1929年夏以后,红四军党内对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1929年7月13日红四军第三纵队政治部编印的《党员训练大纲》中,就专门有一节“怎样批评同志”的内容。这是我们党比较早的系统、完整地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出的条文规定,说明在红四军党内生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开展逐步趋于正常了。

  1929年12月底通过的红四军古田会议决议案,将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看作“是坚强党的组织、增加党的战斗力的武器”。当时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气很盛,尤其是在红军内部及基层党组织中更是这样。从资料记载中也能看出,当时党的组织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从不隐瞒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有些比较严重的错误缺点,都能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作出自我批评。这种优良的作风,后来在党内继承下来,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二、党的集体领导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有组织的先锋部队,它要领导广大劳苦工农大众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和统治,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不仅要靠自己理论、纲领、路线的正确,而且要靠自己组织上的巩固,要靠全党在思想政治一致基础上的行动上的统一。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领导苏维埃运动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后,就认识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提出了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党的“五大”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正式写进了党章。大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促使党的八七会议深刻反省了党内存在的机制和组织问题,这种反省首先是从中央开始的:“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的制度,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领’的意见不但总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无条件的每次都是对的。在这种条件之下,党内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这次会议既强调了党的民权主义,同时也指出要有最大限度的集权。党的六大针对八七会议后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的不执行党的决议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再次强调在党内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苏区时期还处在探索性阶段,党内连续几次出现的“左”倾错误,都与个人专断的家长制作风相伴随,使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波折和反复。

  在建立党的领导体制方面,苏区时期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采用委派制和选举制相结合的方法产生,而只要条件允许就尽可能采用选举制。这是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中共赣南特委自1927年10月成立,至1930年2月“二七”联席会议召开时止,因调动工作或被捕牺牲等原因,先后更换了8次特委书记,其中有2次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闽西临时特委在1929年3月根据福建省委指示恢复成立时,福建省委指定邓子恢任书记。同年7月下旬召开了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民主选举产生中共闽西特委执委会和常委会。此后至1930年7月,闽西特委领导成员有两次更动,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1930年底成立的中共闽粤边委员会,也是由党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的。红军中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机关工作中的运用。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后不久,即提出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问题。中央苏区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方面,情况不尽相同。1931年11月初召开的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指出,过去各级党部的“一切工作多半是集中在书记一人身上,缺少集体领导和巡视工作”,是“目前党表现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强调“要消灭过去一人包办一切的手工业家长式的工作方式,取消秘书长制度。要肃清党内一切不经过正当组织上的超组织的只信仰个人的现象”。并指出“建立强固的各级委员会——从省委直到支部——是目前党的组织任务中最中心任务之一。要最高限度提高达些党部委员会的积极和实际工作的效能。各级党委会必须有经常科学的分工建立各支部的工作”。

  1931年底以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领导机关对一些重大问题,能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例如古田会议、罗坊会议等。但是,严酷的战争环境,极端民主化倾向的出现,强硬推行共产国际脱离实际的理论和政策的需要以及党的主要领导人个人性格和工作作风的影响,使得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制度在苏维埃运动发展时期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反而是在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苏维埃运动遭受到重大挫折,党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的情况下,党的集体领导体制才逐步建立起来。

  三、党的组织纪律

  马克思主义的政党要能实现自己的纲领、路线,领导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同时维护自己的团结和统一,就必须有严明的纪律。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应该成为铁的纪律,要求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遵守。党的二大提出,党应该成为“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在党章中提出了党的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要求。党的一大、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纪律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违反纪律的组织和党员处分的规定也更为严格、科学和合理。党的“八七”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强调:“严守党的纪律尤其为秘密党之必要条件。党部机关之一切决议及决定,调遣等等,应当绝对的服从,一切党员,不论其地位如何都应如此。凡破坏纪律者,都应从严惩办(停止职务,开除党籍等等),”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

  苏区在加强党的组织纪律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偏向:一是忽视对党员加强纪律教育,执行纪律也不严格。二是不区别错误的程度,一律用极端制裁(开除党籍甚至处死)的方法处理。这些错误的严重性是在革命实践中逐渐得到认识的。1930年10月,赣西南党的负责同志在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时说:“纪律问题不仅是处罚,一定要有教育的意义,若用红色恐怖则群众不是反抗,便是消极害怕,打屁股更是农民意识的反映。”并且指出:“党没有杀人纪律。”①鄂豫皖中央分局也认识到党内执行死刑的危害,在1931年11月给鄂豫边特委的信中指出:“党内用枪毙来做执行党的纪律的一种方式,是非常危险的一种方法。”

  1931年11月,苏区党代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决议案强调了加强党的纪律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在严密党的纪律当中,必须防止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产生,第一种,就是假借说服,要防止惩办制度,或是因为感情关系而放松纪律的执行,以致走到根本忽视党的纪律;第二种就是完全不用说服的精神,采用机械的或过分的施行纪律的惩办制度,这种惩办制度的结果,是足以妨碍干部的培养,减弱党员积极性发展的。”

  1931年底,红四军召开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要求通过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了解到加强党的纪律,“是为了巩固党的一致和加强党在群众中的领导作用,必须尊重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最起码义务”。加强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的方法,主要是两种:一是在编印的党员教育材料中,充实关于党的纪律的内容;二是运用典型事例教育党员。对一些案情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例,还在《红色中华》等报端披露,以教育全党。

  1931年底以前,苏区基本上没有建立专门的党内监察机构,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工作。1932年春以后,红军中师以上.设立了党务委员会,承担了党内监察的职责。但地方党组织内仍没有设立监察机构。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作出决议:“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舞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根据这一决议,1933年冬起,中央苏区所辖各省、县委都先后选举成立了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董必武任书记。区委及其以下组织,未单独成立监察委员会,党纪的教育与执行仍由区委或总支、支部直接负责。这样,党的各级纪律监察机构便基本建立与健全起来,对于加强苏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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